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离禽养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农业农村部关于离禽养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国家允许在耕地上搞养殖有文件吗?
国家允许在耕地上搞养殖,但需要遵守相关的文件规定。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文件规定:
- 2019年9月《自然***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 2019年12月《自然***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养殖设施建设占用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这与前面生猪养殖用地的文儿是保持一致的。
- 2021年11月《自然***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在使用耕地进行养殖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同时,要注意保护耕地***,避免对耕地造成破坏。
2021年国家对生猪养殖有什么措施?
一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
根据农业农村部2021年一号文件部署要求,2021年,支持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强对中小养殖场户帮带和技术服务。
影响:去年,农业农村部公布了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名单,共有180家畜禽养殖场符合标准,其中生猪养殖企业90家,占到半壁江山。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2018—2025年),每年创建100个左右现代化的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今年肯定还会继续。而入选的猪场,将获得政策、资金等全方位扶持。
二 加快清理超范围划定的限养禁养区
根据部署要求,加快清理超范围划定的限养禁养区,及时监测生猪补栏增养情况。
影响:2019年,农业农村部《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开展禁养区清理工作。对打着环保名义搞“无猪市”“无猪县”的,一律责令整改。2021年,在生猪产能持续恢复的今天,官方依然要求加快清理超范围划定的限养禁养区,也可以让那些担心***之风再起的养殖户吃下“定心丸”。
三 促进“运猪”向“运肉”转变
根据部署要求,加快优化猪肉供应链,引导屠宰加工向养殖集中区转移,促进“运猪”向“运肉”转变。
影响:受到非洲猪瘟的影响,国家正在引导生猪屠宰加工向养殖集中区转移,逐步减少活猪长距离调运, 推进“运猪”向“运肉”转变,比如中南6省禁运就是试点。
农村养家禽规定?
有规定。但是只是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环保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业农村部关于离禽养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离禽养殖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